淺談美國的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又叫法官人身制度,是指關于法官的任職資格、選任方式、任職期限、物質待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總稱。它是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作為審判制度的具體操作者,總是與一國的審判制度的總體框架相適應的,不同的審判結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決定著法官的地位和角色?,F簡要看下美國的法官制度。
一、法官的遴選制度
(一)法官的任職資格。
法官的任職資格包括選任資格和晉升資格。在美國,任命法官的資格限制——職業或法律經驗方面的要求很少。憲法或法律都沒有規定擔任聯邦司法職位的要件,除了地區法院的法官必須是美國公民及所在地區的居民之外。雖然法律無明文規定,不過在實踐中還是遵循了一定的習慣的。在司法實踐中,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法官分別適用不同的任職資格標準。
在州法院體系,法官的資格條件低于聯邦法院。只有22個州要求一個人在獲得法官職位前必須從事過若干年的法律事務,從3年到10年不等,這種要求相對英國、德國、法國等是相當低的。許多州根本沒有法定的資格限制,盡管一個人若不具備任何這類條件不太可能獲得司法職位,在法官是選舉的州,一個完全不具備條件的人要成為法官是不可能的。例如,可能由于地處農村,不少當選的法官沒有法律背景,也沒有當過律師,任職資格比聯邦法院法官的任職資格要寬松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初任法官職務不受法院級別的限制。這是美國法官遴選制度的一個顯著特征。一項研究表明接近三分之一的州最高法院法官在任職前沒有當過法官。
此外,要知道,在美國,獲得任命的法官大都是某一主要政黨的追隨者或支持者。大約三分之一的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成為法官之前擔任過公選的職位,或許一半以上的州法官在被任命為法官時都是積極地政治活動家,被任命的法官與任命他的政府官員來自同一政黨,很少有例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先前的100位法官中,有90位與任命他們的總統來自同一政黨。
就晉升資格來說,很少有下級法院法官升遷為高級法院法官的事情,現在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曾任上訴法官的不足一半,大部分是學者或者知名律師。
(二)法官的選任方式、任職年限
在法官的遴選程序方面,聯邦與州之間、部分州之間存在差異。
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巡回上訴法院、地區法院三級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由參議院批準,由總統任命。也即行政任命方式。美國總統選任法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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